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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通过对人类和环境有影响的各种物质的含量、排放量的检测,跟踪环境质量的变化,确定环境质量水平,为环境管理、污染治理等工作提供基础和保证。简单地说,了解环境水平,进行环境监测,是开展一切环境工作的前提。
环境监测通常包括背景调查、确定方案、优化布点、现场采样、样品运送、实验分析、数据收集、分析综合等过程。总的来说,就是计划-采样-分析-综合的获得信息的过程。
50 年代,即早期的环境监测主要采用分析化学的方法对污染物进行分析,但由于环境污染物含量低(通常是ppm或ppb级别)、变化快,实际上是分析化学的发展,被称为污染源监测阶段。从 60 年代起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污染不仅包括化学物质的污染,也包括噪声污染;不仅包括污染源的监测,也包括环境背景值的监测,环境监测的范围扩大,手段更多,这个阶段被称作环境监测阶段。进入 70 年代,环境监测技术进入自动化、计算机化,发达国家相继建立全国性的自动化监测网络,这个阶段被称为自动监测阶段。
环境监测的主要手段包括物理手段(对于声、光的监测),化学手段(各种化学方法,包括重量法,分光光度法等),生物手段(监测环境变化对生物及生物群落的影响)。
按照监测对象,环境监测分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两种。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按照2015年8月12日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坚持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其中,突出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是一项重要部署。
《方案》提出的“利用生态环境监测结果考核问责政府环保责任落实情况,依托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测建立监测与执法相结合的快速响应体系,实现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针对的就是当前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对追究各级政府和企业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支撑不足的问题。
“监测和监管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支撑和手段。”针对人为干扰采样装置,随意篡改监测数据;擅自修改自动监测设备设置,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现象,《方案》提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处理。
环保部推动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运行机制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环境监测事权的上收,有利于避免个别地方政府受考核评比等行政干扰对监测数据进行造假,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全局性,增强监测数据的科学性、权威性。